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 第五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