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