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