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