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