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