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同级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