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