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