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