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