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