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