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