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