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引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