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