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七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