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