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