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