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