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