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