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