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