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