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