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