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