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