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被引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