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