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四十条 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