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