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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第三十五条 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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