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