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