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