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