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