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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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