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