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