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