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