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