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