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