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履行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免予处罚,但应当收缴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