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药品进货检查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
发现购进、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并实施药品进货检查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
发现购进、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报告。